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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机关工会缴纳工会经费的通知

作者:撰写时间:2018-01-16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6

关于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机关工会缴纳工会经费的通知

 

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规定,现将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机关工会缴纳工会经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时足额拨付。” 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工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将机关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时足额向市总工会缴纳工会经费。

二、按时返拨经费。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工会要按时到市总工会办理工会经费返拨手续,并按经费比例分成及时返拨到机关工会。

三、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经费独立管理原则,机关工会需开设独立帐户,要严格遵守《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上级工会、经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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